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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条款

第1条(条款的适用)
    1. 使用株式会社日丸利木津(以下称为“本公司”)所提供的Limo Tokyo的本服务需要同意本服务的服务条款(以下称为“本条款”),并且遵守本条款。本条款适用于使用本服务的各位客户(以下称为“客户”)与本公司。
    2. 本公司在本条款和本服务方面,通过在本网站上公布或直接个别联系客户并发送的通知等,所有这些都被视为与本条款具有同等效力,客户有义务遵守所有这些规定。
    3. 客户必须同意并诚实遵守本条款的全部内容才能使用本服务。但在使用本服务时所需的设备、软件、通信线路等应由客户自行负责和承担费用。本公司不涉及任何本服务使用环境。
        
第2条(条款的变更)
    1. 本公司认为必要时,有权在未获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随时变更本条款(追加、删除及订正)。
    2. 客户在本条款变更后使用本服务时,将视为同意该变更后的本条款。
        
第3条(术语定义)
    本条款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以下各项所示。
        (1) “Limo Tokyo”是指于东京近郊提供专车服务的在线预约网站。
        (2) “本服务”是指通过Limo Tokyo网站进行在线预约及接送服务。
        (3) “本网站”是指用于使用本服务的网站。
        (4) “本内容”是指用于使用本服务的照片、视频、角色、漫画、动画、音频、文字、文章、报道及其他信息。
        (5) “本服务器”是指用于使用、管理本服务,上传本内容的服务器。
        (6) “本系统”是指用于使用本服务的硬件、软件整体。
        (7) “便携式信息终端”是指智能手机及平板。
        (8) “自动预约系统”是指在线预约,可通过空车车型信息进行即时预约或咨询的系统。
        (9) “Limo Tokyo费用”是指客户在预约时,按照Google Maps API根据乘车点、途经点和目的地生成的路线,计算乘车距离的运费和高速公路费,以及加上其他费用,作为预先确定的旅行费用的合同费用。
        (10) “额外费用”是指在预约时加上的费用以及在行程完成后添加到预约费用中的费用。
例如,瓶装水或英语对话司机等部分额外费用会在预约时添加。追加的等待时间等无法在预约时确定,如果需要支付,将在行程完成后添加到预约费用中。额外费用可以通过访问用户账号页面,选择相关的预约并点击“立即支付”来支付。
        (11) “Google Maps API”是指可以将Google公司提供的高功能、覆盖全球的地图数据——Google地图在各类服务中进行使用。本服务用于通过地址及名称的检索功能查询乘车点、途经点以及目的地场所,以及计算路径、行驶距离以及大致的到达时间。
        
第4条(会员注册)
    1. 希望注册本服务会员的客户应在同意本条款后,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方法完成会员注册。
    2. 本服务会员注册的注册费、年会费免费。
    
第5条(会员信息的变更)
    1. 当自己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客户应立即变更注册信息。
    2. 客户的注册事项有变更时,本公司将会变更该申请事项的注册内容。
    3. 由于未申请而对客户造成任何损害时,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6条(会员注册的删除)
    1. 客户可通过本服务的退会手续删除会员注册。
    2. 退会手续可通过本网站咨询页面的“咨询表”要求让账号无效。
    3. 客户事先了解,当客户提供了发送信息时,客户的发送信息将无法自行删除。
        
第7条(会员注册的拒绝)
    如果注册会员属于以下任一情况,本公司可以拒绝会员注册。同时,本公司拒绝注册时不会披露其理由。
        (1) 客户有可能违反或已经违反了本条款。
        (2) 客户提供的全部或部分会员注册信息包含虚假、重大错误、漏报等情况。
        (3) 客户是未成年人且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
        (4) 客户在使用本服务时,出现以下情况:
           ① 客户故意擅自取消。
           ② 客户故意延误预约乘车时间。
           ③ 客户强迫本公司乘务员违反道路交通法。
           ④ 客户企图或实际对本公司乘务员实施暴力行为、辱骂等危害行为。
           ⑤ 客户违反了一般乘用旅客汽车运输业标准运输条款。
        (5) 客户被发现属于暴力团体等反社会势力,或与其有关。
        (6) 客户曾因违反本条款等原因被拒绝进行会员注册。
        (7)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本公司认为客户不适合进行会员注册的其他情况。
        
第8条(客户ID以及密码的管理)
    1. 客户有责任自行管理本服务的客户ID(电子邮箱地址)和密码。
    2. 客户可以随时变更密码。另外,如果忘记了密码,可以通过登录画面的“忘记密码?”收到用于变更密码的链接,并设置新密码。
    3. 客户不得将其作为客户拥有的权利、权限或本服务的客户地位向第三方进行转让、出售、租赁、出租、借出、名义变更、出质或提供担保等行为。
    4. 客户不得将使用本服务的权利提供给自己以外的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共享。
客户使用本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行为(包括即使客户未亲自参与而完成登录并允许第三方使用的情况)均视为客户使用,并承担全部责任和义务,无论该使用或行为是否由客户本人执行。
    
第9条(客户Cookie和访问信息)
    1. 客户同意本公司将使用本服务的本网站Cookie和访问信息(域名、IP地址、浏览器信息、访问日期和时间、浏览页面等)用于以下目的:
        (1) 在本服务的会员服务和电子邮件发送等方面,根据各种输入辅助以及客户的使用,自定义广告、电子邮件等内容发送和显示信息等。
        (2) 在无法识别个人的状态下,用作本服务的统计数据。
        (3) 确定本服务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并加以解决。
        (4) 改良本服务以提供更满意的体验。
    2. 对于一旦与客户等的信息结合后变得可以识别个人的信息,将根据本公司的隐私政策进行管理。
        
第10条(本服务的使用方法)
    1. 本服务是在线预约服务,可通过使用预约表进行即时预约或咨询。预约将由Limo Tokyo管理员确认和批准。一旦获得批准,将向客户发送有关预约情况的更新邮件。此外,在预约乘车日,乘务员将前往客户在预约时输入的指定地点迎接客户。
    2. 本服务的预约需要在使用日期的4天前(若在正午12:00之后进行预订,则为5天)进行。
    3. 本服务的预约将在完成预约表并完成客户支付时视为本公司与客户之间建立了与本服务相关的合同。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在支付预约时将被视为同意。
但即使出现通信问题或电子邮箱地址错误等不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导致客户无法收到预约确认,也不会影响使用合同的成立。
    4. 本服务的预约乘车点、途经点和目的地将使用Google Maps API的地址和名称检索功能来设置位置信息。
客户事先了解在预约时的乘车点、途经点和目的地不是本公司保证的地点,客户必须确认在地图上显示的位置,并设置适当的接送地点。
    5. 本服务预约时的到达目的地时间是根据使用Google Maps API的功能提供的大致估计时间。
客户事先了解预约时的到达目的地时间并非本公司保证的时间,客户应根据自己的判断来设置乘车时间。客户应该考虑到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的拥堵、施工拥堵、封路以及恶劣天气等情况,设置足够充裕的乘车时间。
    6. 在本服务的行程中,乘务员可能会根据道路拥堵等情况,调整途经点和目的地的到达时间,从而可能会变更合同路线。
此时,预约时的Limo Tokyo费用将不会发生变化,仍然按照事先确定的合同费用计算。
    7. 本服务的预约信息可以随时在“确认预约”画面确认。
    8. 如果需要提前变更本服务的预约内容,本服务的预约系统将会判断是否可以变更预约内容,或者是否可以通过变更车型来变更预约内容后变更预约内容。
如果无法变更预约内容,客户需要自行取消预约,这可能会产生取消手续费,敬请知悉。
    9. 只有在不超过原定接送结束时间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本服务乘车时变更途经点和目的地。但即使本服务的使用时间减少,已经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仍然适用最初的运费。
   此外,如果产生额外费用,客户将在行程结束后通过本网站的账号页面支付差额。
    10. 如果在本服务的预约乘车日发生异常天气(台风、积雪等)和天灾(大地震、火山喷发、洪水、海啸等),出于确保运输安全考虑,可能无法安排车辆,敬请知悉。
    
第11条(本服务的营业时间)
    1. 本服务可24小时使用。
    
第12条(本服务的营业范围)
    1. 本服务的乘车点或目的地仅限于东京都23区、武藏野市和三鹰市内。对于被视为超出这些区域的预约将自动取消,并将退还款项给客户。
        
第13条(本服务的费用)
    1. 机场、港口和包车游套餐行程的接送类型采用固定运费。都内使用时的运费方面,如果总距离不到199km,则按时间计费;如果总距离超过199km,则按距离计费。
    2. 运费已包括高速公路费和消费税。
    3. 如果客户同意变更合同路线,若因事故、施工等造成的道路封闭和拥堵等情况,需要变更高速公路的出口和入口,或绕行普通公路时将不会修改运费,而是在预约时事先确定的费用基础上,加上等待时间的费用来结算。
    
第14条(本服务的取消)
    1. 取消本服务时,客户需要承担本公司规定的取消手续费,敬请知悉。取消手续费将按照旅行业法标准旅行业条款的规定支付。
    2. 取消手续费如下表所示:

取消日期 取消手续费
(1) 旅行开始日前10天~8天 旅行费用的20%以内
(2) 旅行开始日前7天~2天 旅行费用的30%以内
(3) 旅行开始日前一天取消时 旅行费用的40%以内
(4) 旅行开始当天取消时(5的情况除外) 旅行费用的50%以内
(5) 旅行开始后取消或无通知不参加时 旅行费用的100%以内

 

    3. 因异常天气(台风、积雪等)和自然灾害(大地震、火山喷发、洪水、海啸等)造成的交通瘫痪等,亦或客机及新干线发生故障、事故等时,在经过Limo Tokyo后援团队确认情况后,将被视为不可抗力并将其取消,此时的取消手续费将免除。
    4. 如果客户在本服务的途经点指定时间要求车辆等待,但在等待时间结束后没有按照指定的时间乘车,将视为取消,客户需要支付100%的取消手续费并附加等待时间费用。
   此时,本公司会尽力与客户联系,告知预约会被取消的情况,但如果多次尝试后仍无法联系到客户,预约将被取消,并且本公司不承担任何客户因此产生的损失或不便。
    
第15条(本服务的结算方式)
    1. 客户应按照本公司指定的结算方式支付本服务的费用。
    2. 结算方式为信用卡(威士卡(VISA)、万事达卡(Mastercard)、美国运通卡(AMERICAN EXPRESS)、大来卡(Diners Club)、吉士美卡(JCB))。
    3. 使用的信用卡必须是客户本人名下的信用卡。但如果使用工作单位的企业卡,则属于客户与工作单位之间的协商事项,不应给本公司造成任何麻烦或损失。
    4. 客户应在收到信用卡公司提供的新信用卡后立即进行变更注册。
   无效的信用卡无法用于使用本服务。
    5. 如果客户由于未能正确输入信用卡号和有效期而未能完成授权,本公司将不承担因无法确保预约而造成的任何责任。
    6. 本服务的费用结算将通过预约表创建时或Limo Tokyo后援团队批准咨询表后,使用预先注册的信用卡进行支付。此外,如果无法通过预先注册的信用卡结算,将会使用其他信用卡进行支付。
    7. 如果客户在本服务中取消了预约,或者被视为取消,取消手续费将由客户在预约时选择并授权的信用卡支付。
    8. 紧急情况下的运输中断等产生的费用,将由在预约时选择并授权的信用卡支付。紧急情况下的费用可能会根据紧急情况的内容而有所不同。
    9. 如果客户和该信用卡公司之间因不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而发生纠纷,双方将自行解决,不应给本公司带来任何麻烦或损失。
10. 本公司与客户之间成立的结算费用将根据客户与信用卡公司之间的约定,由客户向信用卡公司进行支付,本公司则从信用卡公司处收取费用。
11. 客户的信用卡信息将通过GMO Payment Gateway株式会社的结算系统提供给各信用卡公司。本公司不会保存信用卡信息。 此外,客户的信用卡信息将通过SSL通信以加密数据方式进行传输。
        
第16条(本服务的紧急联系)
    1.     紧急联系将在运行时出现大幅延误、交通堵塞、事故、车辆故障、客户身体异常、乘务员身体异常、天灾等情况下使用。
    2. 紧急情况的处理将通过Limo Tokyo后援团队的邮件联系进行,同时通过通知电话号码进行电话联系。
   紧急电话号码不能用于常规预约或咨询等。如果通过紧急电话号码进行预约或咨询等导致电话占线,将无法为其他客户提供紧急支持。
    3. 对于客户失去意识(如身体异常、事故等)的紧急情况,我们将由警察、急救队或医院等机构通过随身物品与家人联系。
        
第17条(本服务使用的停止等)
    1. 本公司认为发生了以下任何情况时,可以在未提前通知客户的情况下中断、停止或终止全部或部分本服务的使用。
        (1) 定期或紧急进行本服务器、本系统的保养、维护时。
        (2) 由于火灾、停电或其他不可预见的事故等导致本服务无法使用时。
        (3) 由于大地震、火山喷发、洪水、海啸等自然灾害导致本服务无法使用时。
        (4) 由于战争、动乱、暴动、骚乱、劳动纠纷、通商停止、罢工、物资、运输设施无法保障或政府干预等原因导致本服务无法使用时。
        (5) 异常天气(台风、积雪、浓雾等)导致公共交通整体受限时。
        (6) 其他从运营、技术方面考虑,本公司判断认为需要暂停本服务等的情况。
    2. 本公司不对根据本条所采取的措施对客户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第18条(禁止事项)
    客户不得进行以下任何一项行为:
        (1) 违反法令、本条款以及一般乘用旅客汽车运输业标准运输条款以及公序良俗的行为。
        (2) 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或者助长犯罪行为的行为。
        (3) 侵犯本服务相关知识产权、著作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
        (4) 非法访问本服务器,或者对其使用和运营造成干扰的行为(包括超出正常使用范围,对服务器造成负担的DDoS攻击)。
        (5) 向本服务发送、写入或者上传包括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的定时计算机程序的信息的行为。
        (6) 对本服务进行分析、逆向工程、反编译、反汇编的行为。
        (7) 启动自动程序或脚本的行为。
(网络蜘蛛、网络爬虫、网络机器人、网络蚂蚁、网络索引器、机器人、病毒、蠕虫、每秒发出多个服务器请求的程序)
        (8) 复制本服务和本内容的创意、特征、功能、图形、UI的行为。
        (9) 非法篡改本系统的行为。
        (10) 非法使用本服务,或者让第三方非法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11) 冒充其他客户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12) 擅自使用第三方的信用卡的行为。
        (13) 在行走时操作智能手机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14) 本公司认为不合理的其他行为。
        
第19条(知识产权)
    1. 本网站的著作权、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均归本公司所有。
    2. 除非著作权法许可,否则客户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分发、发布、转让、改编等)相关著作物。客户根据本条款,只被授权在允许范围内使用。
    3. 本网站上使用的本公司名称和本公司的商品名称是本公司的商号、商标和注册商标。此外,本内容中刊载的第三方公司名称和商品名称是各公司的商号、注册商品和注册商标。本服务中使用的本公司和第三方的商号、商标、标志等相关权利受商标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和其他法律的保护。未经本公司和相关第三方的许可,不得使用这些权利。
    4. 本公司通过本服务提供的著作物不代表会转让相关著作物中包含的发明和设计等的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也不会授予基于相关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此外,本公司按现状提供著作物,不对著作物的内容提供任何担保。
    5. 本网站上向客户提供的产品、服务、技术等信息均受著作权法、工业产权法和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法令的保护。
        
第20条(广告的刊载)
    本公司可在本网站上自由发布由本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提供的广告等内容。但本公司对相关广告的内容和显示方式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21条(安全政策)
    1. 为了防止与本系统相关的计算机病毒、非法访问、破坏、信息泄漏、篡改等事故,本公司将如下采取措施。
        (1) 遵守与信息安全相关的法令、国家规定的准则及其他规范。
        (2) 明确信息安全相关责任,并建立用于实施措施的体制。
        (3) 识别信息安全风险,并在人员、组织、物理、技术等方面采取适当的措施。
        (4) 实施信息安全相关教育和宣传,确保所有员工具备信息安全素养,以便履行工作职责。
        (5) 针对信息安全相关管理体制以及举措实施检查,并持续开展改善和调整工作。
    2. 如果本公司委托全部或部分业务,我们将充分审查业务委托对象的信用资质,并通过合同等方式确保他们维持与本公司相等的安全水平。
此外,为了持续确认这些安全水平得到适当维护,本公司将对业务委托对象进行定期审计、调整管理体制等措施。
        
第22条(隐私政策)
    本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隐私政策处理个人信息。请参照相关规定。
        
第23条(免责)
    1. 除非本公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本公司不对与使用本服务相关的客户损失和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2. 使用本网站时,客户应充分注意避免持有信息的丢失及修改、设备故障或损坏等情况发生。对于因此类情况而导致的任何损害,本公司概不负责。
    3. 客户应根据本服务的使用环境采取安全措施,包括预防计算机病毒感染、防止非法访问和信息泄漏等。对于因此类情况导致的任何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4. 关于使用本服务而产生的注册、使用、变更和使用停止所涉及的通信费用,由客户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
    5. 本公司将使用Google Maps API的地址和名称检索功能来设置乘车点、途经点及目的地场所的位置信息。本公司不对客户在预约时提供的乘车点、途经点及目的地提供保证,如果因客户在地图上标示的地点以及位置信息的设置导致接送地点错误时,对于给客户造成的不便及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6. 本公司使用Google Maps API的功能来显示乘车点、途经点和到达目的地的大致时间。客户在预约时提供的到达目的地时间为大致的参考时间,本公司不对其提供保证,同时,因客户进行乘车时间的设置导致前往目的地的行驶时间发生延迟时,所造成的不便及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7. 由于天气、交通状况、事故、车辆故障、客户的本系统使用中断等原因,导致无法按照客户的预约要求按时到达乘车点、途经点和目的地时,本公司不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失责任。
    8. 如果本内容等发生变更,本公司不对因此而导致的客户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9. 对于本网站的缺陷、本网站操作相关故障(包括显示信息的错误和遗漏),以及因无法正常使用本网站而导致的损失、数据丢失或任何其他问题,除非本公司存在故意或严重过失,否则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0. 如果客户在使用本服务的方法、预约注册内容等方面存在缺陷,导致客户遭受不便或损失时,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1. 本公司不对由于客户违反本条款或不当使用本服务而导致的社会、精神、身体或经济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12. 针对客户在个人认证之后使用本服务或与之相关的一切行为,无论这些使用或行为是否由客户本人执行,本公司均视为客户自行进行的使用和行为,对于因此类使用和行为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3. 本服务是本公司向客户提供本服务时对本公司而言可提供的内容,并非保证本网站不存在缺陷。
    14. 对于客户存储在本服务器上的数据等(包括客户提供的信息)的丢失(包括客户自行删除的情况),或被第三方篡改,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恢复该数据。
此外,本公司不对其他客户对下载的客户提供信息所做的行动(包括篡改、浏览等)承担任何责任。
    15. 本公司不对本服务中使用的第三方API的服务条款和运营方针的变更等可能导致本服务的部分或全部使用受到限制承担任何责任。
    16. 如果本服务中预定的车型不可用,将免费升级为可用车型。
    17. 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方面,儿童安全座椅的数量有限,因此可能无法满足客户的要求。如果没有儿童安全座椅,我们将在不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情况下提供服务。
    18. 本服务仅适用于所预约的出发地和目的地等范围内的行程。对于中途停留、添加途经点、更改出发地和目的地、选择路径等类似的要求,我们可能无法满足。敬请知悉并谅解。
    19. 将按照客户输入的乘车时间恭候。
车辆的前挡风玻璃上悬挂姓名牌,或者司机手举姓名牌在乘车地点恭候。如果本公司的司机在到达乘车地点后等待时间超过1小时而客户未出现,车辆将返回车库。
        
第24条(损失赔偿)
    1. 本公司不对客户通过使用本服务获得的与本服务相关的信息等内容的真实性、有益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可靠性、实用性、准确性等做出任何保证。如果适用法令或法院最终判决不认可本条款中规定的本公司免责,则本公司仅对客户直接且实际遭受的一般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如果客户在使用本服务时对本公司、与本服务相关的商业设施以及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包括客户未遵守本条款义务导致本公司、相关商业设施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情况),客户将自行承担责任,并自费赔偿所有损失(包括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
    
第25条(准据法及专属合意管辖法院)
    1. 本条款根据日本法律进行解释。
    2. 因本条款本公司与客户之间需要通过诉讼进行解决时,将以东京地方法院作为一审专属合意管辖法院。

第26条 替代车辆的使用(业务的二次委托)
    本服务将调度株式会社日丸利木津或其合作公司的车辆,提供出行服务。针对客户在本网站的预约,合作公司提供的服务将承担和遵守与本公司相同的义务,如果合作公司违反了这些义务,视同本公司承担相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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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业条款

(1)旅行业登记证

旅行业登记证
(业务范围:国内旅行)
登记编号:        东京都知事登记 旅行业第2-5504号
登记日期:        2004年9月21日
有效期限:        2004年9月21日至2024年9月20日
姓名或名称:        株式会社日丸利木津
营业所名称:        丸之内营业所
旅行业务经营管理员姓名:    相泽 直树
受托经办企划旅行:    无

(2)本公司旅行业条款
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部分

第1章 总 则
    第1条(适用范围)
        1. 本公司与旅客之间签订的募集型企划旅行相关合同(以下称为“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应依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对于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应依据法令或普遍习惯执行。
        2. 当本公司以书面方式与旅客达成特殊协议,且该协议不违反法令并不对旅客造成不利影响时,无论前款规定如何,将以该特别约定为优先。
        
    第2条(术语定义)
        1. 本条款中的“募集型企划旅行”是指本公司为招募旅客事先制定的计划,包括旅行目的地及日程、旅客可以获得的运输或住宿服务的内容,以及旅客应支付给本公司的旅行费用金额,并根据该计划来实施的旅行。
        2. 本条款中的“国内旅行”指仅在日本国内的旅行,“海外旅行”指日本国内旅行以外的旅行。
        3. 本部分中,“通信合同”是指由本公司与本公司或代理本公司销售本公司募集型企划旅行的公司所合作之信用卡公司(以下称为“合作公司”)的持卡会员之间通过电话、邮件、传真或其他通信方式接受申请并签订的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同时,还指本公司针对旅客所拥有的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项下旅行费用等相关债权或债务,在根据该债权或债务应履行之日之后另行规定的合作公司持卡会员条款进行结算时,旅客事先同意,并且根据第12条第2款、第16条第1款后段、第19条第2款规定的方法支付该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的旅行费用的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
        4. 本部分中的“电子承诺通知”是指针对合同申请的承诺通知,在使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方法中,由本公司或代理销售本公司的募集型企划旅行的公司使用的电子计算机、传真设备、电报或电话(以下称为“电子计算机等”)与旅客使用的电子计算机等通过电信线路连接进行传输的方式进行。
        5. 本条款中的“信用卡使用日”是指旅客或本公司应履行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项下的旅行费用等支付或退款义务的日期。
        
    第3条(旅行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将根据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为旅客安排和管理旅程,以便旅客可以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旅行日程获得运输、住宿机构等提供的运输及住宿等旅行相关的服务(以下称为“旅行服务”)。
        
    第4条(安排代理人)
        在履行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时,本公司有可能委托日本国内或日本国外的其他旅行商、专业安排企业或其他辅助方负责全部或部分安排。
        
第2章 合同签订
    第5条(合同的申请)
        1. 旅客要向本公司申请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时,必须填写本公司规定的申请书(以下称为“申请书”)所规定的事项,并随同本公司另行规定的申请费一起提交给本公司。
        2. 旅客要向本公司申请通信合同时,无论前款规定如何,必须向本公司提供有关要申请的募集型企划旅行的名称、旅行开始日、会员编号等事项(以下在下一条中称为“会员编号等”)。
        3. 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将作为旅行费用、取消费用或违约金的一部分处理。
        4. 需要特别照顾的旅客在参加募集型企划旅行时,请在申请合同时提出。此时,本公司将在合理范围内予以应对。
        5. 基于前款的申请,本公司为旅客采取的特别措施所需的费用将由旅客承担。
        
    第6条(通过电话等的预约)
        1. 本公司接受通过电话、邮件、传真或其他通信手段进行的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的预约。此时,合同在预约时尚未成立,旅客在本公司通知接受预约后,在本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必须按照前一条第1款或第2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提交申请书和申请费,或者通知会员编号等。
        2. 在按照前款规定提交申请书和申请费或通知会员编号等信息后,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的签订顺序将取决于预约的受理顺序。
        3. 如果旅客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申请费或未通知会员编号等信息,本公司将视为未进行预约。
        
    第7条(拒绝签订合同)
        本公司有权在以下情况下拒绝签订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
            (1)未满足本公司事先明确规定的性别、年龄、资格、技能或其他旅客参加条件时。
            (2)报名的旅客数量已达到计划的招募人数时。
            (3)旅客可能对其他旅客造成麻烦,或者可能妨碍团队活动的顺利进行时。
            (4)在申请签订通信合同时,旅客的信用卡无效等,旅客无法根据合作公司的信用卡会员条款结算旅行费用等相关债务的部分或全部时。
            (5)旅客被认定为暴力团体成员、暴力团体准成员、与暴力团体有关的人员、与暴力团体有关的企业或涉及总会屋等反社会势力时。
            (6)旅客向本公司施加暴力性要求、不当要求、就交易进行威胁或使用暴力,或者进行类似行为时。
            (7)旅客传播谣言、使用欺骗手段、采取威胁行为来损害本公司的信誉、干扰本公司的业务,或进行类似行为时。
            (8)在其他本公司业务方面有不便之处时。
        
    第8条(合同成立时间)
        1. 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在本公司同意签订合同并受理第5条第1款的申请费时成立。
        2. 无论前款合同规定如何,通信合同仅在本公司发出同意签订合同的通知时成立。但是,在该合同中,如果发出电子承诺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旅客时才成立。
        
    第9条(合同文件的交付)
        1. 根据前一条的规定,本公司将在合同成立后尽快向旅客提供一份书面文件(以下称为“合同文件”),其中包括旅行日程、旅行服务内容、旅行费用和其他旅行条件以及本公司的责任事项。
        2. 本公司承担根据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安排并对旅程进行管理的义务的旅行服务范围以前款所述合同文件的记载内容为准。
        
    第10条(确定文件)
        1. 在前一条第1款的合同文件中,如果无法提供确定的旅行日程、运输或住宿机构的名称,那么本公司将在合同文件中限定并列举计划使用的住宿机构和标示方面重要的运输机构的名称,并且在交付该合同文件后,截至旅行开始日前一天(旅行开始日的前一天起算,回溯到第7天以后进行了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的申请时,则为旅行开始日)的该合同文件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记载了这些确定情况的书面文件(以下称为“确定文件”)。
        2. 在前款情况下,如果有旅客希望确认安排情况,即使在确定文件交付之前,本公司也将迅速并妥善地回答。
        3. 在交付第1款的确定文件后,根据前一条第2款的规定,本公司承担的安排和管理旅程义务的旅行服务范围限定为该确定文件的记载内容。
        
    第11条(使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方法)
        1. 本公司在事先获得旅客同意后,在将要签订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时,通过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方法提供书面文件中应记载的事项(以下该条件中称为“记载事项”),来取代交付包含旅行日程、旅行服务内容、旅行费用和其他旅行条件以及本公司责任事项的书面文件、合同文件或确定文件给旅客时,本公司将确认记载事项已经被记录在旅客使用的通信设备上的文件中。
        2. 在前款所述情况下,如果旅客使用的通信设备没有用于记录记载事项的文件时,将会在本公司使用的通信设备上的文件(仅供旅客使用的文件)中记录记载事项,并确认旅客已浏览了记载事项。
        
    第12条(旅行费用)
        1. 旅客必须在旅行开始日前的合同文件中记载的日期之前向本公司支付合同文件中所记载金额的旅行费用。
        2. 签订通信合同时,本公司将通过合作公司信用卡,无需旅客在票据上签名,收取在合同文件中所记载金额的旅行费用。此外,信用卡使用日将视为旅行合同成立日期。
        
第3章 合同的变更
    第13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如果发生天灾地变、战乱、暴动、运输及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行服务、政府机关命令、未按最初的运营计划提供运输服务以及其他本公司无法控制的事由的情况下,为了确保旅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本公司可能不得不提前向旅客解释这些无法控制的原因以及与这些事由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可能会对旅行日程、旅行服务内容以及其他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的内容(以下称为“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但在紧急情况下,本公司可能会不得已在变更后进行说明。
        
    第14条(旅行费用金额的变更)
        1. 在实施募集型企划旅行时使用的运输机构方面,所适用的运费及费用(以下本条中称为“适用运费及费用”)因为经济形势的大幅变化等,导致与募集型企划旅行在招募中进行明示时所公示的有效适用运费及费用相比,其增加或减少幅度大幅超出预想程度时,本公司可在其增加及减少的金额范围内增加或减少旅行费用的金额。
        2. 根据前款规定,本公司增加旅行费用时,将在旅行开始日的前一天起算的第15天前通知旅客。
        3. 本公司根据第1款规定减少适用运费及费用时,将根据该款规定,仅按照其减少的金额减少旅行费用。
        4. 合同内容因根据前一条规定发生变更,导致实施旅行所需的费用(包括因该合同内容变更而未享受的旅行服务的取消费用、违约金及其他已支付或未来必须支付的费用)发生减少或增加时(尽管运输及住宿机构等提供旅行服务,但因运输及住宿机构等的座位、房间或其他设施不足而导致的费用增加情况除外),本公司会在该合同内容变更时,在其范围内变更旅行费用。
        5. 将旅行费用会因使用运输及住宿机构等的用户不同而有所差异的内容记载在合同文件上时,在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成立后,并非因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导致相关用户发生变更时,本公司将根据合同文件的记载内容变更旅行金额。
        
    第15条(旅客的替代)
        1. 与本公司签订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的旅客可以在获得本公司的同意后,将其合同地位转让给第三方。
        2. 旅客如果希望获得前款规定的本公司的同意,必须按照本公司规定的表格填写规定事项,随规定金额的手续费一同提交给本公司。
        3. 第1款规定的合同地位转让将在获得本公司的同意后生效,此后,接受旅行合同地位转让的第三方将继承旅客在该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第4章 解除合同
    第16条(旅客的解除权)
        1. 旅客可以随时支付附表1规定的取消费用来解除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如果解除通信合同,本公司将会通过合作公司的信用卡,在旅客未在规定票据上签字的情况下收取取消费用。
        2. 无论前款规定如何,旅客在以下情况下,于旅行开始前即使不支付取消费用,也可以解除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
            (1)本公司变更了合同内容时。但仅限于变更是在附表2上栏列出的或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
            (2)根据第14条第1款的规定,旅行费用增加时。
            (3)在发生天灾地变、战乱、暴动、运输及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行服务、政府机关命令或其他事由的情况下,无法确保旅行安全、顺利进行,亦或是其可能性极大时。
            (4)本公司未在第10条第1款的日期前向旅客交付确定文件时。
            (5)因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导致无法根据合同文件中记载的旅行日程实施旅行时。
        3. 旅客在旅行开始后,如果因不归责于该旅客的事由导致无法享受合同文件中记载的旅行服务,亦或本公司告知该情况时,无论第1款的规定如何,均可无需支付取消费用,解除无法享受旅行服务部分的合同。
        4. 在前款所述情况下,本公司将向旅客返还旅行费用中无法提供旅行服务部分的金额。但不是因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导致前款所述情况时,公司将从该金额中扣除已对该旅行服务支付或未来必须支付的取消费用、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的金额后返还为旅客。
        
    第17条(本公司的解除权等-旅行开始前的解除)
        1. 本公司可能在以下情况下向旅客说明理由后,在旅行开始前解除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
            (1)发现旅客未满足本公司事先明确规定的性别、年龄、资格、技能或其他旅客参加条件时。
            (2)旅客因疾病、缺少必要的护理人员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受该旅行时。
            (3)被认为旅客可能对其他旅客造成麻烦,或者可能妨碍团队旅行的顺利进行时。
            (4)旅客对合同内容提出不合理要求时。
            (5)旅客人数未达到合同文件上记载的最低成行人数时。
            (6)在以滑雪为目的的旅行中必要的降雪量等旅行实施条件在签订合同时明示的条件无法达成的可能性极大时。
            (7)在发生天灾地变、战乱、暴动、运输及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行服务、政府机关命令或其他本公司无法控制的事由的情况下,旅行无法按照合同文件记载的旅行日程开展安全、顺利进行,亦或是其可能性极大时。
            (8)在签订了通信合同时,旅客的信用卡无效等,旅客无法根据合作公司的信用卡会员条款结算旅行费用等相关债务的部分或全部时。
        2. 如果旅客未在第12条第1款的合同文件记载的日期之前支付旅行费用,则视为旅客在该日期的次日解除了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此时,旅客必须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前一条第1款中规定的取消费用的违约金。
        3. 本公司在根据第1款第5项列出的事由解除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时,必须在旅行开始日的前一天开始向前追溯,日本国内旅行时为第13天(当天来回的旅行为第3天)前,海外旅行时为第23天(在附表1规定的高峰时开始旅行时为第33天)前通知旅客取消旅行。
        
    第18条(本公司的解除权-旅行开始后的解除)
        1. 即使在旅行开始后,本公司也可能在以下情况下向旅客说明理由后,解除部分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
            (1)旅客因疾病、缺少必要的护理人员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受继续旅行时。
            (2)旅客不服从陪同人员或其他人员为确保旅行安全顺利进行而作出的本公司指示,或通过殴打或威胁这些人员或其他随行旅客,扰乱团队行动纪律,从而妨碍该旅行安全顺利进行时。
            (3)在发生天灾地变、战乱、暴动、运输及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行服务、政府机关命令或其他本公司无法控制的事由,导致旅行无法继续时。
        2. 本公司根据前款规定解除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时,本公司与旅客之间的合同关系只在未来终止。此时,旅客已享受的旅行服务相关的本公司债务视为已有效偿还。
        3. 在前款所述情况下,本公司将从旅行费用中旅客尚未享受的旅行服务相关部分金额中扣除已对该旅行服务支付或未来必须支付的取消费用、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后的金额返还给旅客。
        
    第19条(旅行费用的退款)
        1. 本公司根据第14条第3款至第5款的规定减少旅行费用,或根据前3条的规定解除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时,当产生需要向旅客退款的金额,如果在旅行开始前解除所产生的退款则从解除的次日起算的7天以内,如果因减少费用或旅行开始后解除所产生的退款,则从合同文件中记载的旅行结束日的次日起算的30天以内进行退款。
        2. 本公司与旅客签订了通信合同,并根据第14条第3款至第5款的规定减少旅行费用,或根据前3条的规定解除通信合同时,当产生需要向旅客退款的金额,则根据合作公司的信用卡会员条款,向旅客退还该金额。此时,如果在旅行开始前解除所产生的退款则从解除的次日起算的7天以内,如果因减少费用或旅行开始后解除所产生的退款,则从合同文件中记载的旅行结束日的次日起算的30天以内通知旅客应进行退款的金额,并将向旅客进行该通知的日期作为信用卡使用日。
        3. 前2款的规定不妨碍旅客或本公司根据第27条或第30条第1款规定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20条(解除合同后的返程安排)
        1. 本公司根据第18条第1款第1项或第3项的规定在旅行开始后解除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时,将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旅客返回旅行的出发地所需的旅行服务。
        2. 在前款所述情况下,返回出发地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旅客承担。
        
第5章 团队及团体合同
    第21条(团队及团体合同)
        对于同时在相同行程旅行的多名旅客指定其负责代表(以下称为“合同责任人”)并申请签订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本公司将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22条(合同责任人)
        1. 除非签署了特别约定,否则本公司将视合同责任人针对构成其团队或团体的旅客(以下称为“构成者”)签订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事宜拥有一切代理权,该团队及团体相关旅行服务所涉及的交易将在本公司与该合同责任人之间进行。
        2. 合同责任人必须在本公司规定的日期之前向本公司提交构成者的名单。
        3. 本公司对于合同责任人目前或将来对构成者承担的债务或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如果合同责任人不与团队或团体同行,则在旅行开始后,本公司将合同责任人选出的构成者视为合同责任人。
        
第6章 旅程管理
    第23条(旅程管理)
        本公司将努力确保旅客安全和顺利旅行,并会向旅客开展如下业务。但如果本公司与旅客达成与此不同的特别约定则不在此限。
            (1)当认为旅客可能无法在旅行中获得旅行服务时,应采取措施以确保旅客能够根据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享受旅行服务。
            (2)即使采取了前一项所述的措施,但仍不得不变更合同内容时,应安排替代服务。此时,在变更旅行日程时,应尽最大努力确保变更后的旅行日程符合原始旅行日程的目的,同时在变更旅行服务的内容时,应确保变更后的旅行服务与原始旅行服务相同等,以将合同内容的变更降至最低。
        
    第24条(本公司的指示)
        旅客在旅行开始后直到结束之间,如果以团队形式行动,必须遵守本公司的指示,以确保旅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25条(陪同人员等业务)
        1. 本公司可能会派遣陪同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随同旅行,执行第23条各项列出的业务以及本公司认为必要的与该募集型企划旅行相关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2. 前款所述陪同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从事该款业务的时间段原则上为8点至20点。
        
    第26条(保护措施)
        如果在旅行中旅客患病、受伤等需要保护时,本公司可能会采取必要的措施。此时,如果这不是由于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所引起,该措施产生的费用将由旅客承担,旅客必须在本公司指定的期限内以本公司指定的方式支付。
        
第7章 责 任
    第27条(本公司的责任)
        1. 本公司在履行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时,如果本公司或本公司根据第4条的规定要求进行安排代理的人员(以下称为“安排代理人”)因故意或过失而给旅客造成损失,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其仅限在损失发生的次日起计算的2年内向本公司进行通知时。
        2. 当旅客因天灾地变、战乱、暴动、运输或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行服务、政府机关命令或其他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安排代理人无法控制的事由而受到损失时,除非适用前款规定的情况,否则本公司不承担该损失赔偿责任。
        3. 对于行李发生的第1款所述损失,无论该款的规定如何,只有从损失发生的次日起计算,日本国内旅行在14天以内,海外旅行在21天以内向本公司提出通知时,本公司才会向每名旅客最高赔偿15万日元(除非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第28条(特别补偿)
        1. 无论是否产生了前一条第1款规定中所述的本公司责任,本公司将按照附件特别补偿规程的规定,针对旅客在参加募集型企划旅行期间对其生命、身体或行李造成的特定损害支付事先规定的补偿金和慰问金。
        2. 针对前款所述损害,本公司承担前一条第1款规定的责任时,在应基于该责任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限度内,本公司应支付的前款补偿金将视为该损害赔偿金。
        3.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下,第1款规定项下的本公司补偿金支付义务仅减少与前一条第1款规定项下本公司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包括根据前款规定被视为损害赔偿金的补偿金)相当的金额。
        4. 对于本公司在募集型企划旅行期间针对旅客另外收取旅行费用并实施的募集型企划旅行,将作为主要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的一部分来处理。
        
    第29条(旅程保证)
        1. 如果发生附表2上栏所提到的合同内容的重要变更(以下各项所述变更(尽管运输、住宿机构等提供旅行服务,但因运输、住宿机构等的座位、房间或其他设施不足而引起的变更除外)除外)时,本公司将从旅行结束日次日起算的30天以内,支付旅行费用乘以该表下栏记载的费率后的金额以上的费用,作为变更补偿金。但如果明确发生此类变更将使本公司根据第27条第1款的规定承担责任时则不在此限。
            (1) 由以下原因引起的变更
                ①天灾地变
                ②战乱
                ③暴动
                ④政府机关的命令
                ⑤运输、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行服务
                ⑥未按最初的运营计划提供运输服务
                ⑦为了确保旅客的生命和身体安全所必需的措施
            (2)根据第16条至第18条的规定解除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时的该解除部分相关变更
        2. 本公司支付的变更补偿金金额上限为每名旅客每次募集型企划旅行的旅行费用乘以15%以上本公司规定的费率后的金额。此外,如果每名旅客每次募集型企划旅行的变更补偿金金额不足1,000日元,则本公司不支付变更补偿金。
        3. 在本公司根据第1款的规定支付变更补偿金后,如果明确发生此类变更将使本公司根据第27条第1款的规定承担责任时,旅客必须向本公司退还该变更相关的变更补偿金。此时,本公司将支付根据该款规定本公司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与旅客应退还的变更补偿金相抵之后的余额。
        
    第30条(旅客的责任)
        1. 如果因旅客故意或过失导致本公司遭受损失,相关旅客必须赔偿该损失。
        2. 旅客在签订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时应利用由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并努力理解旅客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的内容。
        3. 旅客在旅行开始后,为了顺利享受合同文件中记载的旅行服务,如果意识到提供的旅行服务与合同文件不符,应立即在旅行地向本公司、本公司的安排代理人或提供该旅行服务的相关方提出申诉。
        
第8章 偿还业务保证金
    第31条(偿还业务保证金)
        1. 本公司是社团法人全国旅行业协会(东京都港区虎之门4丁目1番20号)的保证社员。
        2. 与本公司签订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的旅客或构成者,对于交易产生的债权,可以从前款所述的社团法人全国旅行业协会提存的偿还业务保证金中获得偿还,直至达到1,100万日元为止。
        3. 根据旅行业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本公司已向社团法人全国旅行业协会支付了偿还业务保证金分担金,因此不提存该法律第7条第1款规定的营业保证金。
        
附表1 取消费用(第16条第1款相关)
日本国内旅行相关取消费用

分类 取消费用
1. 旅行开始日前一天取消时  旅行费用的40%以内
2. 旅行开始当天取消时(3的情况除外) 旅行费用的50%以内
3. 旅行开始后取消或无通知不参加时 旅行费用的100%以内

 

附表2 变更补偿金(第29条第1款相关)

需要支付变更补偿金的变更 每件费率(%)
旅行开始前
每件费率(%)
旅行开始后
1. 合同文件中记载的旅行开始日或旅行结束日的变更 1.5 3.0
2. 合同文件中记载的所进入的旅游景点或旅游设施(包括餐厅)其他旅行目的地的变更 1.0 2.0
3. 变更为比合同文件记载的等级更低的运输机构等级或费用更低的设备(仅限于变更后的等级和设备费用合计额低于合同文件记载的等级和设备的情况)。 1.0 2.0
4. 合同文件中记载的运输机构的种类或公司名称的变更 1.0 2.0
5. 变更为与合同文件中记载的日本国内旅行的起始地机场或结束地机场不同航班时 1.0 2.0
6. 合同文件中记载的日本国内与国外之间的直达航班的转机或经停航班的变更 1.0 2.0
7. 合同文件中记载的住宿机构的种类或名称的变更 1.0 2.0
8. 合同文件中记载的住宿机构客房种类、设备、景观等客房条件的变更 1.0 2.0
9. 前述各项的变更中,在合同文件的行程标题中有记载的事项的变更 2.5 5.0

 

(注1) “旅行开始前”是指针对该变更在旅行开始日的前一天之前通知旅客的情况,而“旅行开始后”是指针对该变更在旅行开始当天之后通知旅客的情况。
(注2) 如果已提供确定文件,则将“合同文件”等替换为“确定文件”,并应用此表。此时,对于合同文件和确定文件的记载内容之间或确定文件的记载内容与实际提供的旅行服务的内容之间发生变更时,每项变更视为一个单独事项。
(注3) 第3项或第4项所述变更涉及的运输机构附带住宿设备的使用时,则每晚视为一个变更处理。
(注4) 关于第4项所述运输机构的公司名称变更,变为更高级别的等级或设备时则不适用。
(注5) 即使第4项、第7项或第8项所述变更在一次乘车(船)或一次住宿中发生多次,每次乘车(船)等或每次住宿也只作为一次变更处理。
(注6) 关于第9项所述的变更,不适用第1项至第8项中的费率,而是根据第9项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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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乘用旅客汽车运输业标准运输条款

(适用范围)
第1条
    1. 本公司经营的一般乘用旅客汽车运输业相关运输合同根据该运输条款的规定,针对该运输条款未规定事项,将遵循法令规定或一般惯例。
    2. 在不违反本运输条款宗旨和法令的范围内,如果对本运输条款的部分条款进行了特别约定时,无论该条款的规定如何,都将遵循该特别约定。
    
(工作人员的指示)
第2条
    旅客必须遵循本公司驾驶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为确保运输安全而提出的职务指示。
    
(承运)
第3条
    除非根据下一条、第5条第2款或第6条第2款的规定拒绝承运或继续承运,否则本公司将接受旅客的运输。
    
(拒绝承运及继续承运)
第4条
    当存在下述任意一项情况时,本公司可能拒绝承运或继续承运。
        (1) 该运输申请不符合本运输条款的规定时。
        (2) 没有适合进行该运输的设备时。
        (3) 申请人要求在该运输方面承担特殊负担时。
        (4) 该运输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时。
        (5) 由于天灾等不得已的事由造成运输上的困难时。
        (6) 旅客不遵守乘务员根据旅客汽车运输业运输规则的规定所采取的措施时。
        (7) 旅客携带根据旅客汽车运输业运输规则规定禁止携带的物品时。
        (8) 旅客因过度酒醉以至于不能明确告知目的地或无法行走而需要他人协助时。
        (9) 旅客穿着可能污染车内的不洁衣物时。
        (10) 旅客是没有陪同人员的重病患者时。
        (11) 旅客是预防感染症及感染症患者医疗相关法律规定的一类感染症、二类感染症、新型流感等感染症或指定感染症(仅限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的患者(包括被视为此类患者的人)或具有新感染症症状的人时。
    
第5条
    在本公司的车辆内,旅客应禁止吸烟。如果旅客在本公司的车辆内吸烟,或者试图吸烟,驾驶员将会要求停止吸烟。如果旅客不听从这一要求,本公司可能会拒绝承运或继续承运、要求支付直到下车的运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并且如果吸烟行为继续,本公司将停止运营进行车辆清洁,然后要求支付清洁费用以及在停止运营期间的所有损失赔偿。
    
第6条
    1. 旅客不得对本公司的驾驶员进行违反法令、法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在本条中指性骚扰、道德骚扰等旅客的发言、行为等,无论旅客是否有意,会让本公司的驾驶员感到不悦、损害尊严、造成损害或威胁的行为(以下称为“骚扰”))。
    2. 如果发生骚扰,驾驶员将要求停止骚扰,如果旅客不听从该要求,本公司将拒绝承运或拒绝继续承运,同时将根据驾驶员或本公司的判断进行报警等。此外,本公司还将要求支付因骚扰造成的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
    
(运费及费用)
第7条
    1. 本公司收取的运费和费用,将根据旅客乘车时已获地方运输局长批准或向地方运输局长提交申请并实施的价格来确定。
    2. 前款所述的运费和费用将以根据总时间或总距离计算的预约时的显示金额为准。
    
(运费及费用的收受)
第8条
    本公司将在旅客预约时要求支付运费及费用。
    
(对于旅客的责任)
第9条
    1. 本公司的汽车运营导致旅客生命或身体受到伤害时,本公司将负责对因此产生的损害进行赔偿。但如果本公司和本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汽车运营方面未疏忽,能够证明该旅客或本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外的第三方有故意或过失,并且汽车在结构和功能上没有缺陷或故障的情况则不在此限。
    2. 在前款所述情况下,本公司对旅客的责任将从旅客乘车时开始,直到下车时结束。
    
第10条
    除了前一条规定外,本公司还将对旅客因运输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本公司及本公司工作人员未疏忽运输工作时则不在此限。
    
第11条
    因天灾等不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导致本公司采取了暂时停运或其他措施以确保运输安全时,本公司将不承担因此导致的旅客损失的赔偿责任。
    
(旅客的责任)
第12条
    因旅客故意或过失,亦或旅客不遵守法令或本运输条款的规定导致对本公司造成损失时,本公司将要求该旅客对该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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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商业交易法的标示


根据“特定商业交易法相关法律”第11条规定,将如下进行标示。

 

企业名称    
株式会社日丸利木津

运营管理责任人    
斋藤 伸司

事业所地址及联系方式    
日本邮政编码 100-0006
东京都千代田区有乐町1-12-1 新有乐町大厦B1F
株式会社日丸利木津 Limo Tokyo后援团队
联系电话:如有要求将立即公开。
E-mail: reservation@hinomaru.co.jp 

咨询时间段及休息日    
周一~周五 9:00~17:00
双休日、节假日及本公司指定休息日除外。

官方网站URL    
https://www.limotokyo.jp/ 

可预约时间    
4天后(超过正午预约时为5天后)至180天以内

支付金额    
以服务条款(本服务的费用)为准。

除支付金额以外客户会产生的费用    
通过网站进行Limo Tokyo预约所需的网络连接费用、通信费用由客户承担。

支付时间    
按Limo Tokyo专车服务预约时的结算金额,使用信用卡结算。

支付方式    
使用信用卡(威士卡(VISA)、万事达卡(Mastercard)、美国运通卡(AMERICAN EXPRESS)、吉士美卡(JCB)、大来卡(Diners Club))一次性支付。

取消    
因客户的个人情况而取消时,将按照旅行业法标准旅行业条款收取预约取消手续费。详情请浏览Limo Tokyo网站的服务条款。